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文明行为规范而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