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