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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