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