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八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八条 公民应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遵纪守法、明礼尚德,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等文明行为规范,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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