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遵循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