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条 对紧急救助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