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支持与保障 第十九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支持与保障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并依法给予相关保障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