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支持与保障 第十八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支持与保障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