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对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无偿献血者和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无偿献血者和捐献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临床用血、造血干细胞移植、人体器官(组织)移植等方面依法获得优先或者优惠待遇。
无偿献血者和捐献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临床用血、造血干细胞移植、人体器官(组织)移植等方面依法获得优先或者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