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志愿者本人或者家庭有困难时,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