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明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保障。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体育健身设施向公众开放。
在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并保持开放,鼓励沿街单位厕所向社会免费开放。
符合相关标准条件的机场、车站、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集中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独立的母婴室。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和其他户外工作人员等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茶水、加热饭菜、遮风避雨等便利服务。
鼓励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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