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对获得县级以上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称号,或者文明行为按照规定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记入个人档案或者个人信用记录,并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但是受表彰人员自愿放弃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