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完善教育指导、监督检查、奖励惩戒、投诉举报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加强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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