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献血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二条 临沂市献血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二条 公民献血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可以给予适当补贴或者补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