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献血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条 临沂市献血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条 血站应当建立献血者信息保密制度,对献血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医疗机构应当对所知悉的献血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献血者证明其所献血液的安全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