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献血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二十九条

临沂市献血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二十九条 血站应当建立采供血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一)采血量、供血量和血液库存量;
(二)医疗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情况;
(三)固定献血屋(点)和流动献血车的服务时间、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及其程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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