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献血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二十七条
临沂市献血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按照有关规定和献血工作需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献血累计二千毫升以上的个人;
(二)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个人;
(三)献血宣传、教育、动员以及执法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四)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研究和推广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五)其他对献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献血累计二千毫升以上的个人;
(二)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个人;
(三)献血宣传、教育、动员以及执法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四)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研究和推广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五)其他对献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