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献血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二十五条
临沂市献血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方便献血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固定献血屋(点)。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献血屋(点)设置的协调工作,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确定流动献血车停靠点,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流动献血车的停靠等提供便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执行紧急任务的急救送血车优先通行。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确定流动献血车停靠点,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流动献血车的停靠等提供便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执行紧急任务的急救送血车优先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