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献血条例 第三章 采供血和临床用血 第二十四条 临沂市献血条例 第三章 采供血和临床用血 第二十四条 血站在采供血业务活动中的所有收入,全部用于献血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