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献血条例 第三章 采供血和临床用血 第二十二条 临沂市献血条例 第三章 采供血和临床用血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用血计划,科学、合理用血,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保障临床用血安全。提倡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鼓励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