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献血条例
第三章 采供血和临床用血

第二十条

临沂市献血条例 第三章 采供血和临床用血 第二十条 血站采集血液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应当由医务人员进行,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应当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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