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献血条例 第三章 采供血和临床用血 第十九条 临沂市献血条例 第三章 采供血和临床用血 第十九条 献血者献全血的,每次可以选择献二百毫升、三百毫升或者四百毫升血液;献血者献成分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