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献血条例 第三章 采供血和临床用血 第十八条 临沂市献血条例 第三章 采供血和临床用血 第十八条 血站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固定献血屋(点),配备流动献血车,方便公民献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