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献血条例
第二章 宣传和动员

第十六条

临沂市献血条例 第二章 宣传和动员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无偿献血委员会根据医疗临床用血情况,制定年度献血计划。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年度献血计划动员和组织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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