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献血条例 第二章 宣传和动员 第十五条 临沂市献血条例 第二章 宣传和动员 第十五条 车站、机场、广场、公园、商业区、医疗场所和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设置或者管理的广告牌、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开展献血公益性宣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