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献血条例
第二章 宣传和动员

第十七条

临沂市献血条例 第二章 宣传和动员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医疗临床用血应急保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发生医疗临床用血供应紧张、突发事件需要应急用血或者因可以预见的重大事件需要紧急备血时,应当分级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动员和组织公民紧急献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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