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献血条例 第三章 采供血和临床用血 第二十三条 临沂市献血条例 第三章 采供血和临床用血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执行输血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诊疗规范,严禁违规自采自供血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