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献血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二十六条 临沂市献血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二十六条 献血工作情况应当纳入文明县(区)、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单位的考核指标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