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献血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二十八条 临沂市献血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二十八条 血站应当对献血者给予人文关怀,建立献血者信息反馈、回访制度。对献血后经检测血液不合格的,血站应当及时向献血者告知检测情况并提示就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