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临沂市献血条例
›
第十条
临沂市献血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临沂市献血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献血事业进行捐赠。
血站依法接受捐赠,用于献血事业的发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临沂市献血条例
第八条
临沂市献血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
临沂市献血条例
第九条
临沂市献血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献血志愿服务组织。 鼓励公民加入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参加献血志愿服务活动。
临沂市献血条例
第十一条
临沂市献血条例 第二章 宣传和动员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献血宣传工作。 有关部...
临沂市献血条例
第十二条
临沂市献血条例 第二章 宣传和动员 第十二条 血站应当设立开放日,向社会公众宣传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和供应等基本知识。
← 查看《临沂市献血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