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献血条例
第二章 宣传和动员
第十一条
临沂市献血条例 第二章 宣传和动员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献血宣传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做好献血宣传工作:
(一)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献血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多种方式、途径普及献血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
(二)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献血知识纳入中小学生健康教育范围,普及献血知识;
(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献血法律、法规纳入法治宣传教育的范围;
(四)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户外公益广告管理规定,支持户外献血公益广告工作;
(五)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将献血科学知识纳入科普宣传内容,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献血科普活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红十字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推动献血宣传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做好献血宣传工作:
(一)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献血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多种方式、途径普及献血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
(二)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献血知识纳入中小学生健康教育范围,普及献血知识;
(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献血法律、法规纳入法治宣传教育的范围;
(四)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户外公益广告管理规定,支持户外献血公益广告工作;
(五)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将献血科学知识纳入科普宣传内容,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献血科普活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红十字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推动献血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