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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