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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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美丽乡村,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美丽乡村的规划、建设、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美丽乡村建设应当以政府为主导、村民为主体,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建管并重、注重长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中的重...
第五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丽乡村建设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
第六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协助、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鼓励和引导村民参与...
第七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采取奖励、补助等措施,支持农村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各级...
第八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美丽乡村建设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经验做法,推广先进典型,提高全社会参与美丽乡村建...
第二章 科学规划
第九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二章 科学规划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内,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对美丽乡村建...
第十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二章 科学规划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根据村庄的资源条件,统筹各...
第十一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二章 科学规划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村庄应当开展村庄设计,统筹考虑基础设施布局、公共空间节点、建筑布点和景观风貌,明确建筑体量、高度、造型、...
第十二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二章 科学规划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符合沂蒙地域文化特质的农村住宅设计通用图集,供村民建房时参考选用...
第十三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二章 科学规划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美丽乡村示范片区和示范村建设,完善创建标准,强化政策引导,加强组织实施,统筹推进美丽...
第十四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二章 科学规划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和有关群团组织应当积极开展美丽公路、美丽河湖、水利风情村...
第三章 青山秀水
第十五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三章 青山秀水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完善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加强农村...
第十六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三章 青山秀水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山体保护和修复治理,保护山体的地质地貌、生态系统、自然景观和人文遗迹,合理利用山体资源,维...
第十七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三章 青山秀水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河流、水库的保护和管理,推进农村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保护和改善农村水生...
第十八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三章 青山秀水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壤保护和污染防治,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量,推进优质有机肥、低毒低残留农药、可降解地膜的应用...
第十九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三章 青山秀水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政策,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
第二十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三章 青山秀水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加快宜林荒山、荒坡、荒地、荒滩国土绿化,推进绿满沂蒙行动。...
第二十一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三章 青山秀水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庄绿化美化,组织引导村民在村庄周边、河边、道路两侧和庭院植树护...
第二十二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三章 青山秀水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地区湿地保护,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完善生态修复机制,科学开展退化湿地修复,维护和改善湿...
第二十三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三章 青山秀水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采取植被修复、水源涵养和改善动植物栖息地等措施,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
第二十四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三章 青山秀水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组织制定年度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计划,优化配置工程、植物和耕作措施,以小流域为...
第二十五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三章 青山秀水 第二十五条 禁止违反有关规定将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农村地区转移、倾倒、填埋。
第二十六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三章 青山秀水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按照规定的职责对农...
第四章 美丽家园
第二十七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四章 美丽家园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注重保护农村的特色风貌,突出地域文化特质,加大对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等特色村庄的保护力度,...
第二十八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四章 美丽家园 第二十八条 有条件的村庄可以稳步推进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农村新型社区的供水、供电、通信、供暖、供气、垃圾处理、污水治理等配...
第二十九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四章 美丽家园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推进便民服务、体育健身、教育医疗、养老、公共安全、文化中心...
第三十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四章 美丽家园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乡快速路网建设,推进农村道路和村内街巷硬化,改善农村路网状况,提升农村道路通行水平。
进...
第三十一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四章 美丽家园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共交通建设,优化公共交通线网布局,提高公共交通覆盖率,为村民提供便捷的出行条件。
第三十二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四章 美丽家园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庄主要街巷和学校、广场、村民活动中心等公共场所安装照明设施。
第三十三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四章 美丽家园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促进城镇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
第三十四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四章 美丽家园 第三十四条 电力、电视、通信等各类管线运营单位应当在村庄内规范设置管线,及时对影响村容村貌的管线进行整理、清理。
新建农...
第三十五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四章 美丽家园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对废旧物资、残破或者倒塌墙体进行清理,规范各类宣传栏、广告牌、太阳能热水器、空调外机等的设...
第三十六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四章 美丽家园 第三十六条 鼓励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探索适合农村特点的垃圾分类处理方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科学配置农村生活...
第三十七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四章 美丽家园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合理确定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布局、规模,科学安排年度建设任...
第三十八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四章 美丽家园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因地制宜选择改厕模式,推进厕所革命。有条件的村庄应当同步进行厕所改造...
第三十九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四章 美丽家园 第三十九条 村民应当对住宅庭院及周边进行清洁美化,整齐摆放生产工具、生活用品、农用物资等,有序晾晒衣物,保持庭院内外整洁...
第四十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四章 美丽家园 第四十条 村民零星饲养家禽家畜的,应当及时对污水和畜禽粪便、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处理,不得污染环境或者影响他人正...
第四十一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四章 美丽家园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村容村貌,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在农村村庄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侵占、损坏和擅自关...
第五章 生态经济
第四十二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五章 生态经济 第四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制定乡村产业振兴方案,立足区位优势和资源条件,优化产业布...
第四十三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五章 生态经济 第四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进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生态服务业等生态经济发展,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农村...
第四十四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五章 生态经济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注重发展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建立和推行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综合循环生产模式,推广和发展新...
第四十五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五章 生态经济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进农业全程标准化,健全农产品质量安...
第四十六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五章 生态经济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产业发展现状,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引导农村工业企业进入园区,推进企业转型升级和工业...
第四十七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五章 生态经济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本地红色文化、沂蒙民俗风情、农耕文化、山水田园等各种资源,推动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教育文...
第四十八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五章 生态经济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业农村信息化和智能化,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等技...
第四十九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五章 生态经济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和平台建设,推进农村电子商务综合示范,发展线上线下融合的现代农村商品...
第五十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五章 生态经济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提高村集体自我发展和经济保障能力。
鼓...
第五十一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五章 生态经济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等创建活动,示范引领各类农业经营...
第五十二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五章 生态经济 第五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措施,优化利企惠民的营商环境,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投...
第五十三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五章 生态经济 第五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为农村的产业发展提供融资、保险产品和服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出台具体措施,健全农村...
第五十四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五章 生态经济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培养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新型职业农民。
鼓励通过校地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通过视察、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
第五十六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十七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
市人民政府...
第五十八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美丽乡村管理维护机制,确保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并长期稳定运行。
...
第五十九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鼓励村民委员会依法将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有关行为规范、权利义务、评价奖惩等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鼓励村民委员会通过...
第六十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及时公开美丽乡村建设活动开展、资金使用等情况,接受村民的查询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公布投诉电话、举报信箱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受理对破坏美丽乡村建设行为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坏和擅自关闭、拆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
第六十四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坏和擅自关闭、拆除农村公共卫生厕所设施、设备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
第六十五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农村村庄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
第六十六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