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协助、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鼓励和引导村民参与美丽乡村建设,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
村民应当积极参与美丽乡村建设,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规定的义务,共享美丽乡村建设成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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