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美丽乡村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美丽乡村建设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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