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丽乡村建设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美丽乡村建设的相关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积极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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