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美丽乡村建设应当以政府为主导、村民为主体,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建管并重、注重长效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