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二章 科学规划 第十一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二章 科学规划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村庄应当开展村庄设计,统筹考虑基础设施布局、公共空间节点、建筑布点和景观风貌,明确建筑体量、高度、造型、色彩等控制性内容,体现沂蒙特色。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