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二章 科学规划 第十三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二章 科学规划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美丽乡村示范片区和示范村建设,完善创建标准,强化政策引导,加强组织实施,统筹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