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二章 科学规划

第十四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二章 科学规划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和有关群团组织应当积极开展美丽公路、美丽河湖、水利风情村、美丽田园、森林村庄、美在农家等创建活动,多渠道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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