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三章 青山秀水

第十六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三章 青山秀水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山体保护和修复治理,保护山体的地质地貌、生态系统、自然景观和人文遗迹,合理利用山体资源,维护和改善山体及周边生态环境。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山体保护范围内从事开山、采石、开矿、挖沙、取土等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