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三章 青山秀水

第十七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三章 青山秀水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河流、水库的保护和管理,推进农村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保护和改善农村水生态环境。
禁止向河道、水库、汪塘、沟渠等水体排放粪便、污水,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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