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二章 科学规划
第十二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二章 科学规划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符合沂蒙地域文化特质的农村住宅设计通用图集,供村民建房时参考选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农村建筑风貌管控引导机制,为村民建房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农村建筑风貌管控引导机制,为村民建房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