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通过视察、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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