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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