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美丽乡村建设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美丽乡村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