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三章 青山秀水

第二十四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三章 青山秀水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组织制定年度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计划,优化配置工程、植物和耕作措施,以小流域为重点进行水土流失治理,推进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