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三章 青山秀水

第二十二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三章 青山秀水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地区湿地保护,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完善生态修复机制,科学开展退化湿地修复,维护和改善湿地生态功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重要湿地区域,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提高湿地保护水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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