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三章 青山秀水
第二十二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三章 青山秀水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地区湿地保护,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完善生态修复机制,科学开展退化湿地修复,维护和改善湿地生态功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重要湿地区域,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提高湿地保护水平。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重要湿地区域,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提高湿地保护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