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三章 青山秀水

第二十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三章 青山秀水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加快宜林荒山、荒坡、荒地、荒滩国土绿化,推进绿满沂蒙行动。
鼓励使用乡土树种、林木良种和营造混交林进行造林绿化,优化林种、树种结构,提高造林绿化质量。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统筹对造林绿化工作表现突出的县(区)人民政府给予一定补偿、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