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三章 青山秀水 第二十一条 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第三章 青山秀水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庄绿化美化,组织引导村民在村庄周边、河边、道路两侧和庭院植树护绿,建设绿色生态村庄。在村庄内适宜位置应当建设公共绿地或者休闲公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